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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榮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1-14 20:07


第11款


公司代號:4989


公司名稱:榮科

發言日期:2025/01/14

發言時間:20:07:55

發言人:劉家和

1.事實發生日:114/01/1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1/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該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後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後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

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並造冊後,認股權人

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且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

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但經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 45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股,因認股

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450,000股。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

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1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三)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 會,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半數同意後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

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本辦法,並於嗣後提審計委員會及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修訂前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後二年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在認股資格基準日需為正職全職員工。若認股權人具有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辦法發行總額共450,000股。未來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

為450,000股。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則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

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三)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 會,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半數同意後通過,並報經主管機

關申報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本辦法,並於嗣後提審計委員會及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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