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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1-09 10:15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11002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5.02371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 以使員工能於任職期間全力貢獻所長,並凝聚員工向心力,使員工利益與公 司長期發展相結合,積極創造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利益及股東利益, 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 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於財務報表表達上,本公司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 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發行後 兩年內不致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造成實際重大影響。 本認股權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對原有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5.02371%。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於財務報表表達上,本公司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 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發行後兩年 內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重大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及生產力,以使員 工能於任職期間全力貢獻所長,並凝聚員工向心力,使員工利益與公司長期發展相 結合,積極創造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利益及股東利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3.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3.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年資、職級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被授予員工如為本公司之經理人或董事,由董事長提案經薪資報 酬委員會討論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非本公司之經理人或董事,由董事長提案經審 計委員會討論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3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3.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保密契約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 權數量。 4員工認股購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5認股條件 5.1認股價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本 公司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或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 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兩者較高者為認股價格。 5.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 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5.2.1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二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5.2.2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三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5.2.3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之日屆滿四年後,累積最高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5.3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5.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保密契約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 權數量。 5.5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5.6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調職或發生繼承事宜,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5.6.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資遣或 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5.6.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憑證,於退休後,仍得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 符合5.2之約定。且應於5.2之各時程屆滿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5.6.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行使;「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屆滿期限之計算,應自留職停薪 日起中斷,於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繼續計算,於依5.2有關認股權憑證計算存續期間 屆滿時始得行使。 5.6.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全體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及 全戶戶籍謄本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5.6.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5.6.5.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得 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5.2之約定,且應於5.2之各時程 屆滿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6.5.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全體繼承 人於檢附死亡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應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行使認股權之各 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5.2之約定,且應於5.2之各時程屆滿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6.6調職 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調任之影響。 5.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8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6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7認股價格之調整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增發 7.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使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1.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數。 7.1.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7.1.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 相關規定調整之。 7.1.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1.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1.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 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7.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7.2.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2.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2.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7.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 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 (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數為準。 7.4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對於已授予但尚未行使認股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依7.1調降認股價格外,本公司得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以 前述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加發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 認股權憑證時,遇有不足壹單位者則不予發放。另前述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憑 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 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 8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8.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 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5.2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 權人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8.2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 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8.3本公司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8.4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 權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9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所交付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0簽約及保密 10.1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 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10.2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 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亦不得違反與本公司已簽 署之保密契約約定,若有違反,依本辦法5.4辦理。 11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1.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1.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 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11.3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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