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證金,金監總局發文規範管理
經濟通新聞 2025-01-07 09:05
《經濟通通訊社7日專訊》金融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金融機構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了保證金要求、合格擔保品及管理、爭議解決、跨境交易等方面的內容,防範金融機構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清算的場外衍生品交易。《辦法》適用於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及交易對手一方為金融機構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遠期、掉期(互換)、期權及其組合。
在保證金要求方面,《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將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證金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符合集團風險偏好和資本管理要求。金融機構應在法人層面統一實施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計量方法,準確體現交易投資組合潛在風險暴露和當前風險暴露的水平,並確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蓋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暴露。
關於合格擔保品及管理,《辦法》明確,合格擔保品包括:現金;中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中國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政府發行的債券;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及其中央銀行,視同主權的公共部門實體,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歐洲穩定機制和歐洲金融穩定機制,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高等級債券;高等級公司信用類債券;高等級金融債券;黃金等。
針對跨境交易,《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在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如需滿足境外司法管轄區的保證金要求,在該保證金要求與巴塞爾協議保證金要求一致、與《辦法》等效或更為審慎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境外司法管轄區的保證金要求。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開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適用東道國保證金要求。境外機構直接進入境內金融市場開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按照境內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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