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興:公告本公司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及減資換發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23 15:4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23
2.減資基準日:113/08/2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於民國113年06月0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案:減資新台幣
200,002,39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20,000,239股,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08月27日臺證上一字第113001524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並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113年09月11日經授商字第11330166820號函核准
變更登記;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壹、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
1.換發有價證券名稱: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2.換發股票總數: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100,000,239股,
3.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已發行股份20,000,239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
壹拾元,共計新台幣200,002,390元整,為調整資本結構及提升股東權益
報酬率。
4.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為20%,原普通股1,000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
5.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數計8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共計新台幣800,000,000元。
6.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股東
每股可退還2元(即每仟股退還股款2,000元);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
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整股之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
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貳、本次現金減資銷除股份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無實體股票發行事宜。
參、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均相同。
肆、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民國113年10月17日至113年10月25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13年10月20日。
(因最後過戶日113年10月20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者,請提前
至113年10月18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掛號郵寄者以
113年10月20日郵戳為憑。)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3年10月21日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3年10月25日。
6.換發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市日:民國113年10月28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8.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伍、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1.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所開設集保
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
3.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寄發之股票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
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4.未過戶舊股票換發:凡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且尚未辦理過戶者請備妥舊股票、
轉讓過戶書、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
影印本乙份、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及換發手續。
5.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
市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陸、換發處所︰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
電話:(02)6636-5566。
柒、本計畫內容作業事項經本公司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後,本公司
將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期限內
,函送相關書件,並在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
作業時程之更迭,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預計之相關作業時程。
捌、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3/10/25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0/21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10/25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新股其權利義務均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3/10/28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80,000,000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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