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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欣巴巴:公告欣巴巴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欣巴巴二,代碼:9906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10月24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05 11:46


第51款


公司代號:9906


公司名稱:欣巴巴

發言日期:2024/09/05

發言時間:11:46:40

發言人:李鎮宇

內容:依欣巴巴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09月24日至113年10月23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國司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

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民國116年4月

28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

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

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

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

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債持有人如有

轉換意願,請求轉換之最後期限為終止櫃檯買賣日後第二個營業日。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

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

公司債。

二、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若債券

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

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

三、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9月24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9月24日至113年10月23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0月23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0月24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3年10月30日以匯款或

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

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二)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三)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3年9月24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9月23日)起至屆滿日

(113年10月23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10月22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

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0月25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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