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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智冠: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8-22 17:12


第11款


公司代號:5478


公司名稱:智冠

發言日期:2024/08/22

發言時間:17:12:20

發言人:鍾興博

1.事實發生日:113/08/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辦法

(2)第二條與第四條修訂前條文如下: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四、認股權人: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全職正式員工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

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

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第二條與第四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四、認股權人: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及其控制

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七○一二一○六八號函釋規定;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後,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

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

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後,屬本條第一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

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前,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

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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