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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局公布公司遷冊制度諮詢結果及立法建議,冀盡早提交條例草案

經濟通新聞 2024-07-03 19:10


  《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公布公司遷冊制度的公眾諮詢結果及最新立法建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網誌撰文表示,今屆政府的一大施政方針,是藉招商引資強化競爭力。該局提出設立公司向內遷入機制,吸納外地公司,讓香港市場成為企業聚寶盆。這些公司將帶來專業服務需求、投資和工作機會,並轉化為本地市場的新發展動能。

  他指出,擬議公司遷冊制度的政策原意,是在維護香港營商環境穩健性的前提下,為外地公司提供簡單便捷的遷冊途徑,去年進行了公眾諮詢,並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欣悉建議廣受公眾和市場一致歡迎。

  *放寬財務報表規定,延長撤銷註冊期限*

 


  他表示,最新的立法建議是涵蓋可根據《公司條例》組成的四類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從而更聚焦吸引具增

值潛力和經濟效益的公司類型。建議包括放寬財務報表規定、延長撤銷註冊期限、保留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簡化公司成員同意的要求、以及確保金融機構妥善規管。

  當中,放寬財務報表規定,由原來要求申請日期前三個月內的最新近經審計財務報表,放寬為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的最新近財務報表。該財務報表是否須審計,則按原註冊地要求而定。

另外,延長撤銷註冊期限,由原來要求經遷冊公司於獲發遷冊證明書起60日內在原註冊地撤銷註冊,延長至120日,並容許公司在有需要時申請進一步延長期限。

  保留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如公司在遷冊前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其遷冊後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另外,簡化公司成員同意的要求,公司應按照原註冊地法律或組織章程文件規定;如沒有相關規定,公司應取得至少75%合資格成員的同意決議,以會議或書面方式通過均可。

  當局亦會確保金融機構妥善規管,保險業和銀行業相關機構在申請遷冊前,會設置機制要求其先與在港金融監管機構溝通並接受所需評估,以確保妥善的過渡安排。

 

*冀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許正宇強調,引入公司遷冊制度是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的重大舉措,更觸及眾多政策範疇,需要全方位檢視香港不同法規對經遷冊公司的應用,讓公司遷冊來港後能穩妥有序地營運,並受

惠於香港在企業管治制度、法治、稅制以至專業服務上的優勢。現正全力推進相關法例草擬工作,期望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希望繼續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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