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升:代重要子公司上海為彪公告逾期應收帳款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31 23:02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海為彪汽配製造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為彪)
交易對象名稱: 尼得科艾萊希斯電子(中山)有限公司 (下稱尼得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13/05/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尼得科對上海為彪採購之80,000套雷達產品
(前雷達及右側內輪差雷達)正式訂單及合約出貨,貨款總金額
RMB$ 126,560,000元,,其逾期貨款尚有RMB 110,730,508元
6.處理過程:雙方多次召開會議協商交涉,尼得科仍未支付剩餘貨款,
故對該公司進行財產保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與本公司子公司上海為彪交易的尼得科艾萊希斯電子(中山)有限公司,
係屬於日本上市公司尼得科(日本電產)集團,其為全球頗具實力的
綜合馬達製造商。
另,由2023年11月29日廣東中山市相關機構新聞內容,尼得科
艾萊希斯株式會社表示,該社就大型商用車轉彎及盲區輔助系統
提供領先的解決方案,市場前景廣闊,顯示其對與上海為彪
交易的雷達產品市場銷售亦屬正向。
綜合上述判斷,上海為彪提起訴訟係基於保護公司權益,而本公司
目前評估可全數收回剩餘貨款,惟就實務調解經驗並基於保守穩健
原則,本公司已提列5%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因此,目前對
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上海為彪委任律師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聲請
對尼得科之財產進行財產保全,並積極與其調解,以全數收回為目標。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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