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代子公司開發資本所屬之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及中華開發創業投資公告董事會決議參與投資新光三越開發基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24 17:35
第24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
「新光三越開發創業投資有限合夥」 (名稱暫定,下稱「新光三越開發基金」)之有限合
夥權益。
2.事實發生日:113/05/24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標的物為有限合夥權益,無交易數量及每單位價格;交易金額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資本管顧」)以基金出資總額1%(含)或新臺幣0.15億元(含)為上限、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開發創投」)以基金出資總額19%(含)或新臺幣
1.9億元(含)為上限,均以孰低者為準。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
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新設立之「新光三越開發基金」;
與公司之關係:該基金設立後為本公司之財報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
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因係本集團與新光三越百貨集團合作籌集之新基金;無前次移轉。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
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
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
之債權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
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依基金相關協議之約定。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基金相關協議之約定;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不適用
12.有價證券標的公司私募參考價格與每股交易金額差距達20%以上: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
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標的為有限合夥權益,故無交易數量;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金額及出資比
例:資本管顧以新臺幣0.15億元(含)或基金出資總額1%(含)為上限、開發創投以新臺幣
1.9億元(含)或基金出資總額19.0%(含)為上限,均以孰低者為準;權利受限情形:無。
14.迄目前為止,私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資本管顧、開發創投:
占總資產比例:0.04%、0.71%;占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0.04%、0.88%;最近期財務
報告營運資金:不適用。
15.經理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投資組合發展需要。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8.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是
19.董事會通過日期:
113年5月24日。
20.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程序辦理。
2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2.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3.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4.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5.其他敘明事項:
新光三越開發基金擬由資本管顧及新光三越百貨集團擬新設之管顧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
對外籌集及設立,基金規模暫定為新臺幣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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