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泰: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03 15:5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所規定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發行股數不超過35,000,000股額度內,
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20,000,000股
第二次1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3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
、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
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
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
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
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
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有價證券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
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
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
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
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
募計畫相關事宜。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
、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
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
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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