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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同:補充 113/04/15 代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處分不動產交易對象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29 16:29


第20款


公司代號:2371


公司名稱:大同

發言日期:2024/04/29

發言時間:16:29:33

發言人:丁爾昆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及建物標示:台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431、

431-1地號土地及2273建號等11筆

建物門牌: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地下二層至地上第六層

及第十三層至第十五層

(土地及建物共有持分部分,以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面積為準)

2.事實發生日:113/4/29~113/4/2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2,843.08平方公尺(860.0317坪)。

建物面積:21,160.30平方公尺(6,400.99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3,125,000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璞永建設(股)公司、璞慧建設(股)公司、璞慶開發企業(股)公司、

海悅國際開發(股)公司、敦富開發建設(股)公司、鈜富開發(股)公司、

濟盟建設(股)公司、台灣樂菲(股)公司、菁霖(股)公司

上述交易相對人皆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1.本項處分之不動產係帳列投資性不動產,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依照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EAS)對該項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預計之處分利益為新台幣12,106,734千元,

惟該項預計處分利益於母公司大同(股)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時,

因集團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歷年來已經將帳面價值調整為公允價值並認列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

故於母公司大同(股)公司預計認列之處分利益為新台幣7,262,862千元。

(大同(股)公司歷年認列之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已依照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並用以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

2.上述實際處分利益尚待繳清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始可確認,

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數為主。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規定辦理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及雙方議價決定

決策單位:經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及母公司大同(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正常價格為6,304,912千元,特定價格為10,261,912千元。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正常價格為6,053,330千元,特定價格為9,324,608千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張宏楷。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謝典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張宏楷:(96)北市估字第000107號。

謝典璟:(99)北市估字第00014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提升大同集團整體營運發展需求,充實公司營運資金,

並達節省管理成本之綜合評估效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母公司大同(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不適用

母公司大同(股)公司審計委員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本案交易對象變更為: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璞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敦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鈜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濟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菲股份有限公司、菁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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