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峰:更正辦理本公司私募發行特別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12 17:4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及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
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B.本次私募特別股之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其擬定名單
如下:百仕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東)。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0股額度內,擇一或搭配辦理私募
特別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5.得私募額度:擬於不超過30,000,000股之額度內,擇一或搭配
辦理私募特別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公司私募特別股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訂定
之。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
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
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
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B.本公司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
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
參考上述理論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
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其價格及私募條件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
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評估公開募集的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不
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並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受限不得轉讓,並於本次私
募之特別股或國內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交付起滿五年且轉換為普
通股後,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
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尚未訂定。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尚未訂定。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尚未訂定。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本私募特別股自發行滿五年之次日始得轉換,本公司將在期限內
努力改善公司營運狀況,達成主管機關及台灣證券交易所對公募
或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規定,提高上市普通股比重因應之。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特別股除訂價成數以外之各項事宜,若因法令修正或主
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及當時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特別
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條件,於實際發行時,授權董事會視
發行當時資金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
法令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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