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德:代子公司東莞立德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12 15:30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14,69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12,905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60,06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72,97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資金融通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1,501,26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43,549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無
(2)日期:
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379,02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3.71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設立大陸地區資金池之必要性,是為開展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
集中和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業務,利用資金池的特性將各公司的
資金集中管理便利使用。
(2)本公司如有對資金池內之各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有非資金池操作之
資金貸與情事發生時,依本公司所訂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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