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鼎: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03 16:52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
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015號函
核准本公司延長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5月2日。
3.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
本公司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員工。
B.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2日止。
C.申請方式: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3年5月2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東興路8號B1),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
註2: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
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E.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
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2)承諾書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一一二年現金增資繳款期限
展延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止,
如屆時尚未募足股款,致使公司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權益有所損失時,
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公司將依法規定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並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鍾源淵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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