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飲:本公司112年第4季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02 11:58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3/03/15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大西洋集團」)民國112
年及111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大西洋集團民
國112年及111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大西洋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
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營運持續虧損,截至民國112年12月
31日止累積虧損416,095仟元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流動負債已超過
流動資產522,169仟元,管理階層雖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4?明所欲採行之
對策及因應措施,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而
修正查核結論。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大西洋集團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
意見之過程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預付土地款之評估及保全
事項說明
有關預付土地款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七.2(9)關係人交易情形之說明。
大西洋集團向關係人購買新北市新店之不動產,截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預付土地款餘額為新台幣220,000仟元,已辦妥買賣契約公證及簽訂不動產信
託契約書並取得該不動產信託財產所有權,但仍涉及資產減損評估及保全,對合
併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故本會計師將預付土地款之評估及保全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
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事項所?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取得公司委任外部專家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並執行下列程序:
(1)評估外部專家之獨立性、客觀性及適任性。
(2)瞭解評價報告中所採用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3)評估評價報告中所採用評價關鍵假設之合理性。
(4)檢查外部專家對不動產估價所引用公開可取得資訊之正確性。
2.取得新北市新店之土地公證書及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檢視信託財產與提供予外
部專家評價資料之一致性。
3.就交易相對人所提供抵押予大西洋集團之擔保品,評估已支付新北市新店不動產款
項之保全程度。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2年度及111年度個體財務表,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
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大西洋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大西洋集團
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大西洋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
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
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
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
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大西洋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大西
洋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
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大西洋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
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 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
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大西洋集團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
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
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丁澤祥
會計師:蔡玉琴
前財政部證期會:(79)台財證(一)第31833號
核准簽證文號:(84)台財證(六)第24317號
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5日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丁澤祥 (79)台財證(一)第31833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蔡玉琴 (84)台財證(六)第24317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3/15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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