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關於本公司董事就股份交換案,遭特定人提告特別背信罪已經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21 20:06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3/21
2.公司名稱: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12年12月21日審計委員會暨董事會決議為股份交換案,
嗣有特定人邵○恒向臺北地檢署對本公司六位董事提起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之告發,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作成不起訴處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董事長王俊博、董事張宏源、施明豪
及獨立董事徐守德、林軒竹、潘明燦均獲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並指明告發人經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完全未舉出具體事證,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前已委獨立專家
對換股比例提出合理性意見書,故董事及獨立董事基此為決議換股比例,難認有不合理
之處。特予說明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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