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基醫: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2-29 19:5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9
2.公司債名稱: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6,637仟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
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
,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下
稱「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
6,637仟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張面額: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5.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6.發行期間: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發行利率: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海外購料或支應其
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不適用。
14.賣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5.買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
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事宜。本次所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
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2)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
理性: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
之籌資工具較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 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
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
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
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
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
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
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及轉換價格
,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
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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