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東:本公司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2-19 19:49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3/02/19
2.發生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1)112年11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623201號函、
112年12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64743號函及113年1月9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30509
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財務報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及113年2月19日處本
公司負責人陳珍琪新臺幣24萬元及新臺幣48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儘快尋找委任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7.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
第179條規定,裁處本公司
行為負責人之罰鍰,故不影響本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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