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民事二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25 17:1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Won-IL Seo等人(即集體訴訟之選定當事人)
被告:元大證券(韓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首爾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Na2011017
4.事實發生日:113/01/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1246人以元大證券(韓國)前身東洋證券為被告,
主張渠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102年9月30日向法院
聲請接管,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約4,925億韓圜。本案由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自109年2月21日起進行實質審理,嗣原告將請求金額縮減至
約1,135.16億韓圜。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12年1月19日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原告嗣於112年2月9日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金額約1,130.07億韓圜。
6.處理過程:元大證券(韓國)今日收受首爾高等法院判決書判決
駁回原告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原告得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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