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修正通過 看電影不再有政令宣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林靖堂/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電影法》修正案,刪除電影播放前,「需播映一段政令宣導廣告及公共服務的影片」規定予以刪除,未來新法公布施行後,電影播放前,不會再看政令宣導影片。
《電影法》原規定,電影院在放映前須播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否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許可。不過,朝野立委皆認為該條文已屬不合時宜法令,應予刪除。
而由於台灣過去長期以來未建立全國性的電腦票房統計機制,電影票房大多以大台北地區電影票房乘2倍作為票房依據。《電影法》本次修正通過,規定在公布施行日起1年內,映演業者應於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給主管機關及其指定相關電影法人、團體及機構。 三讀條文也通過,文化部應研擬相關輔助措施,除輔導金,應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每隔4年應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且為維護國片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國片文化主體性臨時性措施。
再者,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投資製拍電影可獲得租稅減免,本次修法再延展10年獎勵措施。而外國電影片製作業於1年內在國內從事電影片製作,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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