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方:代重要子公司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8-28 16:21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28
2.發行期間:自董事會決議發行之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依本公司章程第六條之一規定,認股權人對象得包括
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二)本次發行之認股權人對象,除依上款規定外,主要以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公司之員工為主要發行對象。
(三)認股權人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授權董事長核訂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2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為新台幣45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個月後可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個月,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
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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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個月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退休及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退休及資遣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於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
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
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如有變動,
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本公司董事長核定每次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權人名
單等事項後,通知有權認股之員工。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出「認股請求書」,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至銀行繳納股款;逾
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
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
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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