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本公司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8-17 16:51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2/08/17
2.發生緣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1)本公司未於112年4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8010號函、
112年5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0834號函、112年5月15日金管證審字
第1120342550號函、112年6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8651號函及112年07月19日
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3431號函規定期限重新公告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2)本公司
未於112年5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2550號函、112年6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
11203828651號函及112年0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3431號函規定期限重新公告
申報112年第1季財務報告(3)本公司無法如期就112年第2季財務報告為公告申報等情,
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2年6月17日、112年7月19日及112年8月15日處本公司
負責人陳建新臺幣24萬元、新臺幣48萬元及新臺幣72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於112年08月11日委任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刻進行查核(核閱)程序中。待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核閱)完竣後,將公告並
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核閱)及提報董
事會之財務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2年8月17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5日金管證審字
第11203837821號函,令本公司於112年9月15日前重(補)行公告申報。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裁處本公司行為負責人之罰鍰,故不影響本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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