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款公司代號:1435公司名稱:中福發言日期:2023/08/17發言時間:16:51:22發言人:陸榮木1.事實發生日:112/08/172.發生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1)本公司未於112年4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8010號函、112年5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0834號函、112年5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2550號函、112年6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8651號函及112年0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3431號函規定期限重新公告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2)本公司未於112年5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2550號函、112年6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8651號函及112年0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3431號函規定期限重新公告申報112年第1季財務報告(3)本公司無法如期就112年第2季財務報告為公告申報等情,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3.處理過程:不適用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2年6月17日、112年7月19日及112年8月15日處本公司負責人陳建新臺幣24萬元、新臺幣48萬元及新臺幣72萬元罰鍰。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12年08月11日委任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刻進行查核(核閱)程序中。待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核閱)完竣後,將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2年8月17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7821號函,令本公司於112年9月15日前重(補)行公告申報。(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本公司行為負責人之罰鍰,故不影響本公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