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本公司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前經營團隊)代表本公司告發劉偉龍、陳敏薰等誣告等罪嫌,業經不起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8-15 20:2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發人:本公司(由前經營團隊代表提出)
被 告:劉偉龍、陳敏薰、林榮政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8074、21953、2195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下
稱本件不起訴處分書)
4.事實發生日:112/08/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前經營團隊)代表本公司告發時任本公司董事劉偉龍、獨
立董事陳敏薰等人誣告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以本件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理
由略以:
(1)劉偉龍、陳敏薰被告誣告罪部分:陳敏薰對外表達杜
英達遭他人威脅等情(杜英達亦時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非純屬捏造、空穴來風;劉偉龍是聽聞陳敏薰傳述
,因而向警方求助,均難認有誣告犯意,不合誣告罪
構成要件。
(2)劉偉龍、林榮政被告侵入住居、違法搜索罪部分:112
年4月20日15時30分,本公司於址在台北市中山區長安
東路二段99號10樓之會議室召開薪酬委員會會議。劉
偉龍因聽聞杜英達受到威脅,而與林榮政偵查隊長帶
同警員於該日17時許進入該會議室,以確認杜英達人
身安全,於確認杜英達無立即危險後,劉偉龍、林榮
政隨即離開會議室並反覆向杜英達確認安危。此可證
劉偉龍確係基於維護杜英達安全而進入審計委員會會
議室,而無侵入住宅犯意。林榮政亦僅詢問杜英達是
否遭受威脅,而無任何搜索行為,難認有違法搜索犯
行。
(3)劉偉龍被告強制罪部分:杜英達清楚證述、表達是基
於自由意志離開薪酬委員會會議現場,無受到任何人
強迫,難認劉偉龍以強暴、脅迫,妨害杜英達主持開
會及自由開會之權利,要難入劉偉龍於罪。
6.處理過程:如上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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