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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欣工: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8-08 19:00


壹、依據:本公司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676,984,910元整,共銷除股份67,698,491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07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12001226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貳、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相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E50301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E901010 油漆工程業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J802010 運動訓練業 J803010 運動表演業 J803020 運動比賽業 E602011 冷凍空調工程業 E501011 自來水管承裝商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2號9樓。 四、董事人數及任期:董事7~9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公司章程訂定日期:55年11月29日,最近一次修訂於112年06月21日。 六、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 (一)額定資本總額及每股金額:350,0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500,000,000元。 (二)實收資本總額及每股金額:338,492,45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384,924,580元。 七、減資基準日:112年08月10日。 參、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劃內容: 一、減少資本總額、每股金額暨其銷除股份條件: (一)減少資本額新台幣676,984,91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67,698,491股。 (二)減資比率:約20%。 (三)減少資本後股份總數: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270,793,967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新台幣2,707,939,670元。 (四)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200股 (即每仟股換發約800股),每股退還現金2元。減資後普通股不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五)減少資本用途:為能妥善資金運用、提升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 二、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2年10月27日 (無實體發行)。 (二)減資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112年10月18日。 (三)減資股票停止買賣期間: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止。 (四)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12年10月22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112年10月20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2年10月2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五)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止。 (六)新股票上市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12年11月9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八)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三、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股東若持有現股股票者,或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關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三)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市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四)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361-1300。 四、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未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 五、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六、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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