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本公司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7-21 19:54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1)本公司未於112年4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8010號函、
112年5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0834號函、112年5月15日金管證審字
第1120342550號函及112年6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8651號函規定期限重新公
告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2)本公司未於112年5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2550號
函及112年6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28651號函規定期限重新公告申報112年第1季
財務報告,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2年6月17日及112年7月19日處本公司負責人陳建
新臺幣24萬元及新臺幣48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7月21日決議終止與簽證會計事務所及簽證會計師之委任關係,
後續擬委任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接手查核(核閱)簽證工作,並依審計準則相關
規定向前任會計師為連繫。嗣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風控程序並正式出具委任書,
再另行召開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委任事宜,後重新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
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本公司
行為負責人之罰鍰,故不影響本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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