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勝: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7-10 17:44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7/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辦理之,對本公司長
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
決定應募人,並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1億2仟萬股,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臨
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一次~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私募股數以不超過1億2千萬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私募總金額
將依最終私募價格及實際發行總股數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之三成訂定: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
(2)本次所訂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八成訂定,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規定,已委請獨立專家秉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分所所長張春秀
評價師就定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出具意見書。
(3)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以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將有助於改善公司之
財務結構及強化資金靈活調度及提升經營績效。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最近連續二年虧損,依據公司法第270條,不得公開
募集發行新股,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籌措資金,以達到挹注所需資金
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三成訂定: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本次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辦理轉讓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授權
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
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辦法
、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嗣後如經主
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臨時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
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
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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