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泥: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二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股利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6-30 17:42
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案業經112年05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之配發基準日案業經112年06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111年度可分配盈餘中配發股票股利新台幣154,669,110元,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15,466,91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每股配發股票股利新台幣0.2元(每1,000股無償配發20股),依配股(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比例分配之。本次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06月16日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公司於112年05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訂定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以111年度盈餘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232,003,664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3元,現金股利之分派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其他收入。 三、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C901030 水泥製造業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B202010 非金屬礦業 C901990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F115020 礦石批發業 F215020 礦石零售業 B601010 土石採取業 C901040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C901050 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C601030 紙容器製造業 C501030 合板製造業 C501040 組合木材製造業 C901060 耐火材料製造業 C901070 石材製品製造業 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I101080 工、礦顧問業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G801010 倉儲業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H703110 老人住宅業 J101010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J901020 一般旅館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7,796,390,500 元整,分為779,639,05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次增資前已發行股份774,780,5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747,805,480元整。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6號。 (五)董事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另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之。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43年11月08日,最近一次修正於111年06月14日。 (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1.本次增資發行普通股15,466,91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54,669,110元整。 2.本次盈餘轉增資每仟股無償配發2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除權時股票停止過戶首日起五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併湊,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該等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為790,247,459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902,474,590元。 (九)增資計畫: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四、除權及除息基準日如下: (一)本公司訂於112年08月02日為除權及除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之規定,自民國11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02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2年07月28日16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2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民國112年07月28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二)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三)預計民國112年08月3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 (四)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配發,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股票。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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