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本公司與台灣大C1及C4頻率訴訟案上訴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6-14 23:3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台上字第1407號
4.事實發生日:109/09/18~112/06/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大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起,違約佔用由本公司在4G競標程序中標得的頻率,
本公司遂於10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
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停止使用上行1715.1-
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害賠償,案經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更一審判決台灣大應賠償本公司
新臺幣貳億肆仟貳佰壹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參元;及駁回台灣大108年9月於更一審中
請求遠傳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捌萬貳仟零佰玖拾陸元及利息之反訴。兩造均對更
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一)駁回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給付新臺幣柒億陸仟參佰陸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算利
息、就新臺幣壹億肆仟貳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民國
105年9月29日止及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
民國106年7月20日止利息之上訴;(二)命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駁回
其反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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