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840,000,003元,每股配發金額依除息基準日民國112年7月17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之,每股配發新台幣3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二、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支票方式發放。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