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皓: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5-09 14:4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函及「公開發行公
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包括但不限於以
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且對公司具有一定了解之內部人、關係人或策
略性投資人)。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0,000股額度,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股東會決議日
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或其他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其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
台財政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其發行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
價格之八成為依據,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其發行價
格擬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為訂價依據,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此訂價之依據與
成數,本公司業已委請獨立專家@博頌會計師事務所余良元會計師就私募訂價之
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訂價之合理性:
A.私募有價證券發行條件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
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之外,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故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價格訂
定原則應屬合理。
B.本次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其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普通股參
考價格之八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為訂價原則,尚符合市場訂價慣例,故應
屬合理。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本公司經參閱現行法令規定並考量策略性
投資人認購意願,其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普通股參考價格之六成,且不
得低於股票面額為訂價原則,主要係期望未來如順利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將可
為公司帶來新的發展領域及獲利契機,期使本公司能擴大經營,經參酌市場引
進策略投資人之訂價情形,且已委請獨立專家博頌會計師事務所余良元會計師
就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其訂價原則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改善財務結構或支
應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多角化業務發展之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新
業務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因素
,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形
外,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
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先取具證交所核發符合上市標
準之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案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達成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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