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款公司代號:3228公司名稱:金麗科發言日期:2023/05/05發言時間:14:38:25發言人:呂世民1.事實發生日:112/05/052.發生緣由: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前於110年9月16日至本公司,就107年與燈興科技公司之IC設計開發案進行調查,該案已於112年05月05日收到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地方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再議之處分通知書,該不起訴處分業已確定,本案定讞。3.因應措施:不適用。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本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一切正常。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