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準: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11 20:16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並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
,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
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引進策略合作夥伴、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合作伙伴間更緊密的長期合
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私募之
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內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
關法令規定取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
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櫃掛牌交易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未來如經主管機關規定或
客觀環境之影響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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