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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光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12 17:03


第11款


公司代號:3234


公司名稱:光環

發言日期:2023/04/12

發言時間:17:03:21

發言人:潘金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釋所規定

之應募人資格為限。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暫訂以內部人或關係人及可能參與應募之

策略性投資人為主。

(2)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前述法令洽定,但未來洽定之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將以願配合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時點,及對本公司經

營有瞭解,而有利本公司未來營運者為限,目前暫定可能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

人之名單包括:

應募人名單 與公司之關係

劉勝先 本公司董事

劉漢興 本公司董事

祥麟投資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配偶

周露露 董事長的配偶

吳承儒 本公司執行副總

陳萍琳 本公司副總經理

陳志誠 本公司副總經理

傅學興 本公司副總經理

選擇方式與目的:係本公司內部人,對本公司營運具有充分瞭解,藉此提供其經驗

、技術及知識以提高本公司營運效益,並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

以上潛在應募人屬法人者,其應揭露事項如下,

擬應募法人之名稱該法人前十名之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之關係

祥麟投資有限公司周露露100%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配偶

(3)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其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選擇方式與目的:為能強化本公司產業競爭力、提升整體營運效能之策略性投

資人為限。

(b)必要性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強化本公司競爭力、降低資金成本及公司未來營

運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為本公司長遠發展之必要策略。

(c)預計效益可提高公司籌資靈活與機動性並降低利息成本,提升公司未來營運績

效及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高於壹仟伍佰萬股之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最多不超過五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高於壹仟伍佰萬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

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

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客觀條件決定之。

(2)前述私募價格訂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公司經營績效、

未來展望,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有價證

券三年內不可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內部人及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

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

機動性與靈活性。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

東權益,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

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

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櫃交易。除前述等法令限制外,本案中

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人代表本

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

私募計畫相關事宜,並得代表本公司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將本公司相關資訊提供

予潛在私募對象以供盡職審查,並委聘外部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相關顧問辦

理相關事宜。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

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定價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

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調整並全權處

理。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

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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