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01 15:23
立法院院會今天(1號)三讀通過公司法條文修正案,要求企業在公司章程中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以現金或股票分派員工酬勞,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以及出席的半數董事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兩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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