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鈺:投保中心對本公司民事求償後續發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16 17:0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 本公司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
4.事實發生日:112/03/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於民國106年就本公司吳前董事長所涉案件
,對本公司、本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6.處理過程:本案前已委請律師處理,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審
理後,已先後於108年3月18日及110年2月26日駁回投保中心請求,惟在投保
中心再次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裁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活動正常,而本案對本公
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判決理由書後,再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作為
以維護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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