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景*-KY: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09 16:0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由人力資源部門參酌個人之服務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方案,呈
董事長核定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非為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任一員工就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而得認購之股數,加計該員工累積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數,該等股數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又員工就本公司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而得認購之股數,加計員工累
積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仟分之三。
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各項權利期間說明如下:
權利期間類型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即自發行日)起屆滿24個月後,該「認股權憑證」
之「可行使認股權」分為三次到期,每次到期其認股權憑證期間與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如下:
(1)第一次到期日: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24個月;佔認股權人
之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50%。
(2)第二次到期日: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36個月;佔認股權人
之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75%。
(3)第三次到期日: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48個月;佔認股權人
之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100%。
權利期間類型二: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即自發行日)起屆滿32個月後,該「認股權憑證」
之「可行使認股權」分為三次到期,每次到期其認股權憑證期間與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如下:
(1)第一次到期日: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32個月;佔認股權人
之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50%。
(2)第二次到期日: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44個月;佔認股權人
之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75%。
(3)第三次到期日: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56個月;佔認股權人
之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之前,應符合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為認股權人訂定之績效指標
。其績效指標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時,與認股權人分別訂定,並載於
「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中。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及審計委員會考核並報董事會同意。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
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
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
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因法定繼承而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
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仍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六)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
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如本
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則其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3)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
價格應依下列公司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等幅調降認股價格。公式如下: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
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
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
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之行使、認股繳款、股票
發放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載於本公司另與認股權人簽訂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受領同意書」當中。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ㄧ同意,並報經依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三)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
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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