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本公司以新台幣262,553,849元為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所命之假處分應予撤銷。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18 18:18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抗更一字第45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2/02/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間假處分事件,依民國110年6月1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第一項,禁止本公司就坐落在臺北市南港
區經貿段12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度建字第56號建築執照所示建物
B棟地上10層至12層、地上15至17層,以及該建物共通層地下1至4層中由東正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50個相鄰之停車位,均不得自行或交付他人使用,或為出租、出
借等行為。本公司聲請撤銷假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本公司以新台幣262,553,849
元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0年6月1日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第一項所命之假處分應予撤銷。
聲請及抗告費用(含發回前再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
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本公司委任律師提出民事聲請
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聲
請撤銷假處分。本公司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362號民事裁定駁回
本公司抗告。本公司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民
事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並做出111
年度抗更一字第45號民事裁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於本公司之財務或業務暫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裁定辦理相關事宜,以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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