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宏大一)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14 16:00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2/02/14
2.公司名稱:宏大拉鍊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宏大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債券持有人得於112年03月06日至112年04月15日行使賣回
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通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
,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2年04月15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2年03月06日至
112年04月15日止。(請債券持有人於112年04月14日前向往來交易券
商提出申請)。
(四)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
賣回通知之始日(112年03月06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3月3日)起至
屆滿日(112年04月15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12年4月14日)止,債券持有
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以112年02月23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
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再
另行通知。
(二)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12年04月21日)依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匯款方式給付,匯
費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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