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頂:本公司與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就處分大陸子公司宏茂光電(蘇州)有限公司股權處分案達成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10 18:18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能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和解筆錄。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66號假扣押事件。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91號(富股)強制執行事件。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0754號提存事件。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透過宏森光電科技(薩摩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森公司」)
處分大陸子公司宏茂光電(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茂公司」),交
易金額為人民幣74,000仟元出售所持100%股權予正能公司,因正能公司
未能履行雙方簽訂之股權收購合約,本公司於109年03月23日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申請核發對正能公司提出民事支付命令,並於109年05月15日向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處提出對正能公司提起業務侵占罪,本公司為維
護股東權益,確保債權,於109年06月11日啟動資產保全機制依收購合約
規定終止合約。
正能公司針對109年重開立給予本公司新台幣156,961仟元之支票,於
110年07月1日向法院提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認為股權交易合約
已經解除終止,本公司並沒有持有交易對價支票之權利,同時正能公司
主張應返還已支付之款項共新台幣36,466仟元,向法院提出不當得利返
還之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2年02月06日與正能光電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本公司將正能光電股票334仟股、46張返還正能光電。
(2)本公司對於正能公司109年重開立給予本公司新台幣156,961仟元之
支票,於民國111年08月30日將支票紙本返還予正能公司,對於支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雙方不再爭執且放棄相關請求。
(3)本公司撤回或撤銷對正能光電提出民事支付命令及業務侵占罪。
(4)正能公司對於已支付本公司之款項新台幣36,466仟元撤回不當得利
返還之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雙方公司已撤回或撤銷以上有關告訴,本案爭議已結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法院調解日期為112年02月06日,
法院和解筆錄送達日為1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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