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保:華南產險公告受主管機關裁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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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中華民國112年02月08日金管
保產字第11104955081、11104955082號
2.事實發生日:112/02/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有就座落同一建築物之不同保險標的物,以不同建
築結構核定重置成本、及以不同總樓高或建築等級核算保費,暨建築物裝潢保險金額高
於產險公會所訂「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惟未有合理性之核保評估紀錄,
與本會保險局109年2月27日保局產字第1080439408號函示未合;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有
未依送審費率辦理高樓層加費,暨有以佣金0核算保費,而另以簽單保費收入之特定比
例給付業務專員獎勵金。核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且與公司內部招攬及
核保等規範不符。
(二)查有109年12月21日核發獎勵金之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業務員不同;109年間辦
理汽車保險業務,有按實收保費核算佣金後,復依公司所訂「保險業務專員制度實施辦
法」規範核算業績獎勵金,合計給付佣酬已逾直接招攬費用率上限。
(三)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6條第10款規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
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查110年3月間投資部簽報投資
獎勵金,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又董事長酬金由董事長自身核定,未迴避與自身之利
害關係。
4.處理過程: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依處分函文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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