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經濟部來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1-18 20:27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2/01/18
2.公司名稱: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2年1月18日接獲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230003960號函,對於
申請董事解任、董事長解任、補選董事及補選董事長變更登記及申報公司印鑑變
更乙案,依經濟部來函主旨暨說明全文照登如下:
主旨: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解任、董事長解任、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
為董事、補選董事長變更登記及申報公司印鑑變更乙案,請於文到30日內補正或
申復,逾期未補正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予否准,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公司112年01月07日、111年11月25日、111年10月5日補正申請書、111年
8月26日申請書及公司法第388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過半數之董事得以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
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據
貴公司112年1月7日所附補正文件,112年1月6日法人股東力大資本有限公司改派
代表人為陳建擔任董事,112年1月7日由陳建董事、高榮志、吳進成獨立董事依
據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意旨共同召集董事會,推舉由獨立董事高榮志擔任董事
會主席,就改選董事長議案進行表決後,選任陳建董事為董事長。惟貴公司111年
8月17日股東臨時會解任黃立中董事(時任董事長)之議案業經表決通過,則貴公司
於董事長缺位時,如何依據前開規定,踐行由過半數之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
會之程序,以及提出前開請求後15日期限之認定方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辦理,併
請釐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正。
三、另有關本案仍請貴公司參本部112年1月6日經授商字第11101240450號函所戴
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以上事項,請檢附補正申請書正本一份補正申復。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就召集爭議,儘速依經濟部來函意旨暨經濟部112年1月6日經授
商字第11101240450號函之說明四,舉行董事會並互選董事長。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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