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本公司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1-11 17:28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即原告)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
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12/01/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承受前復興紡織公司擔保品,於
82年間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簽訂「合作開
發前復興紡織公司桃園工廠土地興建大樓契約」(下稱系爭合建契
約),因雙方對系爭合建契約是否已生效存有疑義,本公司於96年
3月間對唐榮公司提起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億9,931萬7,474元,依系爭合建契約應提供之土地
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4.處理過程:第一審法院以系爭合建契約業經本公司合法解除為由判
決本公司勝訴,唐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改判本公司敗
訴,本公司上訴第三審後歷經最高法院四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更審均判決本公司勝訴,唐榮公司於110年12月間再提起第三審
上訴,頃於112年1月10日接獲最高法院判決書駁回唐榮公司上訴,
本公司勝訴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不受系爭合建契約之
拘束,得逕處分該帳列承受擔保品之土地(面積約58,181㎡),並得
向唐榮公司請求給付訴訟費用約4千萬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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