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公司代號:3023公司名稱:信邦發言日期:2022/11/21發言時間:14:06:25發言人:張集州1.事實發生日:111/11/212.公司名稱: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訂約日期:111年11月21日(2)代收價款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3)存儲專戶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