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易: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1-10 17:45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1/11/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1年8月10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一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條文節錄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含)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
限(所謂「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辦理)。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
會訂定之,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
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一)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
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
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公司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
修訂本公司111年8月10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之「一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三條條文,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修訂後之第三條條
文節錄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含)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
限(所謂「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辦理)。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
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會訂定之,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
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一)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
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
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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