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再生:本公司與寶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城市發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買賣模組交貨爭議訴訟案業已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1-07 17:3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寶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發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1074號
4.事實發生日:111/10/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寶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興
能源)與城市發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發展)間之訴訟案為買
賣模組交貨之爭議。
6.處理過程:
(1)寶興能源及城市發展與本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間簽訂模組採購單(PI)
及銷售合約,嗣因寶興能源及城市發展要求本公司交付模組之時間,已過
雙方所約定之交貨期限,故本公司要求應重新簽訂PI議定新價格與交貨時
間,雙方就此事無法達成共識,故寶興能源及城市發展於110年11月間提
起訴訟,請求聯合再生依約履行模組銷售合約,並賠償遲延交付之違約金。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宣判,判決內容簡略如下:
1)本公司應交付寶興能源太陽能模組72,748片,且給付美金770,181元,
另自110年11月12日起按日給付美金7,625元,並加計利息自至清償日止。
2)本公司應交付城市發展太陽能模組34,240片,且給付美金362,497元,
另自110年11月12日起按日給付美金3,589元,並加計利息自至清償日止。
(3)本公司於111年10月26日與寶興能源及城市發展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內
容為10月31日前本公司支付總金額159,471仟元和解金及訴訟費,雙方就
本案不再爭執且放棄相關請求。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59,471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如期付款,本案爭議已結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件所涉和解金及訴訟費,佔本公司111Q2總資產約0.5%,
佔本公司111Q2淨值約0.99%,佔本公司111年前三季自結營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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