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新增111年私募增資發行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11 17:3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0/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私募有價證券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
13日(91)台財政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次私募之應募人規劃為內部人、關係人或
前述之特定人。
(暫定可能之應募人名單如私募專區公告)。
(2)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若確定特定人名單後應於二日內將應募人資訊輸入公開資訊
觀測站,且均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私募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以私募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為上限,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訂價方式依據: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以定價
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二者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較高者為本
次私募參考價格。
(2)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
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洽特定人之情形訂
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
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4)若日後受證券市場變化影響,致依法令規範訂定之每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
反映市場價格狀況,且為順利募得資金以供公司未來營運所需,其價格之訂定,應
屬必要及合理。
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者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視未來
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日後營運之收益以盈餘或資本公積彌
補虧損方式處理。前開方式係以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考量,未採其他負
債性質之籌資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資金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因應
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加強財務結構,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及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
、發行成本等,私募可達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有助公司未來穩定發展,是以採私募
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
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
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
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取得主管機關符合上櫃標準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