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駁回投保中心之起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16 19:4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王燕群繼承人、陳朝水、陳柏辰、
李若瑟、李惠文、許俊源、柯文昌、潘麗美、潘麗雲、陳友安、建
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節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於民國103年元月
27日以本公司民國98年第3季至100年之財報不實為由,代投資人提起
團體訴訟,請求本公司及現任董事、前董事、前監察人等共同賠償投
資人損害新台幣2億4,385萬8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羿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法院於今日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一審委請律師處理答辯相關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
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第4點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雖尚未收到判決書及判決主文,惟公司在原經營團隊及現在團隊
帶領之下,營運及財務狀況一向健全良好,長期穩定獲利,就投保中心
之起訴,一再表明並無財報不實亦無影響投資人判斷情事,就此判決結
果極感欣慰,亦期望投保中心息訟止爭,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影響、打
擊良好上市企業之營運,方為落實保護投資人權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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