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聯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一0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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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11/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審查本申請案時,要求修正
「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部份條文內容及刪除第
五條第二項第3款,本公司依辦法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並提報104年12月30日董事會追
認。
修正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
時 程可行使認股比例
(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數量比例)
屆滿二年50%
屆滿三年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本公司管
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3)本認股權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有貢獻且績效優良才得享有,並非
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工作績效未符合公
司要求,本公司得就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以下省略…)
修正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
時 程可行使認股比例
(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數量比例)
屆滿二年50%
屆滿三年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本公
司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以下省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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