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放行注冊制: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鉅亨網新聞中心
金融界網站訊 股票發行注冊制被明確列入《證券法》修訂草案。
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其中明確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就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證券法》修訂草案指出,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明確注冊程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注冊檔案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督機構報送注冊檔案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督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注冊生效;修改發行條件,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細化參與各方的責任,發行人注冊檔案及補充修改情況、解釋說明等應公開,發行人和保薦人需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建立公開發行豁免注冊制度,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豁免注冊的情形;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注冊制改革的順利推出,現階段注冊制改革的范圍限定於股票,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注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
《證券法》的修訂草案主要有五方面內容,除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還包括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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