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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20日,國務院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在通知中,國務院公開發布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方案透露,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
以下節選自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部分:
(五)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11.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愿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銀行從境外借入本外幣資金,企業借入的外幣資金可結匯使用。探索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援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內使用。支援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單獨領取牌照的專業金融托管服務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托管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構建跨境個人投資者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托開展事中事后管理。
12.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推進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含準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產、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銀行按有關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經相關部門許可,拓展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范圍、融資渠道,簡化涉外業務辦理流程。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福建省有關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多幣種的產業投資基金,研究設立多幣種的土地信托基金等。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支援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支援境內期貨交易所根據需要在平潭設立期貨交割倉庫。
13.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在對臺小額貿易市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台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台灣地區的銀行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對自貿試驗區內的台灣金融機構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長期外債實行外債指標單列,並按余額進行管理。在框架協議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臺資進一步開放,降低臺資金融機構準入和業務門檻,適度提高參股大陸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並參照大陸金融機構監管。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臺資法人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開設綠色頻道。支援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允許台灣地區的銀行及其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申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被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支援兩岸銀行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研究探索台灣地區的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營業性機構一經開業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產品;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自貿試驗區內資本市場。研究探索放寬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參股自貿試驗區證券基金機構股權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研究探索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2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其中一家臺資合並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另一家臺資合並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保險公司到自貿試驗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援福建省股權交易場所拓展業務范圍,為臺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加強兩岸在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及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援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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